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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丰泽区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工作,发布1起依法拆除户外广告招牌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维护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案例概况 东湖街道某大厦业主未经批准擅自在二楼与三楼之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被丰泽区城管局依法查处。因该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7月17日,丰泽区城管局东湖中队、东湖街道城管办组织20名城管人员、10名工人,对该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拆除清理,共计拆除面积约300平方米。
案例警示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破坏城市空间风貌、影响市容环境,而且部分广告招牌还存在锈蚀脱落、遮挡逃生窗口等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的行为规避行政许可,扰乱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依法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产生的搭建、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造成经济损失。 各类商户、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户外广告,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私搭乱建,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巡查整治,发现违法户外广告招牌一律依法处置。请广大经营业主要以案为鉴,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规范的城市环境。
法律链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来源: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吴建南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