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安全生产处罚案例:因这些行为 两企业被罚
2020-03-30 08:06:33 区应急局 黄庆新 来源:看丰泽   责任编辑:陈小妮  

为进一步帮助各企业和个体户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现对去年以来丰泽辖区发生的安全生产处罚案例进行摘选,通过“法律依据、案例分析、处罚结果、温馨提示”等四个方面,分两期予以汇编。今天刊发“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类案例。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2020年2月27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北峰工业区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结果

对某模具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特定的生产作业条件下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深刻的认识,在工程项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承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签订的所谓《安全协议》,既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又不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不仅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保障上的疏漏,还使单位或者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风险。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2019年9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泉州市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罚结果

该局对泉州市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35000.00) 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一些危害性较大的行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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