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六条措施加快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2020-06-13 10:06:53  来源:看丰泽  责任编辑:陈小妮  

近日,《丰泽区关于加快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正式发布,六条措施真金白银助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丰泽区关于加快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丰泽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激发经济发展动能,立足区情实际。丰泽区人民政府印发《丰泽区关于加快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等通知,原文如下: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的情形(“下转上”)

指丰泽区范围内未纳入“四上”统计范围的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资质以内建筑业)的情形。

分公司转为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的情形

指企业在丰泽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型为由企业绝对控股(股权占50%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的情形。

无纳税企业转为有实际纳税企业的情形(“无转有”)

指在丰泽区无纳税的企业(无纳税企业是指当年度新迁入<以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的丰泽区外企业<但不包括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由丰泽区迁出再迁回的企业>和在丰泽区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并存续三年及以上,且在存续期内有合法经营行为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企业)转为有税收贡献的企业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情形(“个转企”)

指丰泽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原经营者投资,并在主营范围及登记机关不变的条件下,转制为企业。其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能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能转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情形。

主要任务

建立经济运行数据共享平台

运用拓展智慧丰泽(一期)建设成果,以“丰泽公务通”APP和“I丰泽”APP为载体,整合汇聚各有关部门经济运行数据,实现企业和市场主体地理位置的精确定位和经济贡献的跟踪监测,做好经济运行趋势监测、运行分析,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信息发布机制,提供动态更新、精准精确的数据服务。

建立四类主体培育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经济运行数据共享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四上”企业认定标准,确定本单位小微企业引导培育对象,建立本行业、本街道“下转上”、“分公司转独立法人”、“无转有”、“个转企”四类市场主体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推动四类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推动四类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工作,简化个体工商户注册企业、分公司转独立核算法人注册登记流程。三年内培育完成“下转上”企业350家以上、“分公司转独立法人”企业45家以上、“无转有”企业340家以上、“个转企”410家以上。

扶持措施

扶持小微企业“下转上”

鼓励从“下转上”培育库中扶持规下限下企业向“四上”企业转型。对于转型成功后新增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首年工业产值、商贸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或服务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达到或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每家4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按其下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35%给予奖励。纳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依据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扶持分公司转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鼓励从“分公司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的培育库中扶持在丰泽区设立的分公司企业变更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变更注册后按照该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35%给予奖励。

扶持无纳税企业转为有实际纳税企业

鼓励从“无转有”的培育库中扶持无税收的企业及丰泽区外新迁入企业转变为在丰泽区有实际纳税的企业。对当年度新迁入的丰泽区外企业转型为在丰泽区有实际纳税的企业,按当年度企业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即年度财政贡献30-100万元(含)、100-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30%、40%、50%给予奖励;丰泽区内以前年度无纳税的企业转型为有实际纳税且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度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鼓励“个转企”培育库中的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转型。转型成功后,每户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免相关税费。

鼓励现有“四上”企业转型移库

(工业转服务业或商贸业、商贸业转服务业、服务业转商贸业),转型移库成功后给予2万元奖励。

对四类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激励

(1)被列入上述四大培育库培育对象的市场主体,转型成功后金融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白名单”,批量向金融机构争取信贷优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增加信贷投放。

(2)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被列入以上“白名单”的企业当年度新增贷款给予20%财政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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